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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独家庭问题研究综述基于年的研究文献(3)

来源:美术文献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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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学界对失独家庭现状的研究中定量研究居多,质性研究尤其是个案研究极少,难以深入、全面地了解失独家庭生存现状。此外,目前关于失独家庭生存

目前学界对失独家庭现状的研究中定量研究居多,质性研究尤其是个案研究极少,难以深入、全面地了解失独家庭生存现状。此外,目前关于失独家庭生存现状的论述普遍偏向于一种“困境化”“弱势化”“失能化”话语,且这种话语存在相互传染的趋势。虽然这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是绝大多数失独家庭的真实写照,但同时也折射出目前学界研究对特殊案例的发现和挖掘不足。现实生活中,是否所有的失独家庭都如媒体、学界所描述的那样?是否仍有一部分拥有正能量、生活品质健全的失独家庭存在?若有的话,他们是如何做到的?同时,这些家庭的存在可以为陷入困境的失独家庭提供什么样的有益参照?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问题。

四、解决失独家庭问题的对策

面对失独家庭可能遭遇的种种困境,学界提出了诸多解决方案,现将其归结为如下三种类别。

第一种,“国家责任补偿说”。该观点认为,在解决失独家庭问题方面,国家要积极作为并通过种种措施弥补失独家庭。穆光宗(2004)提出,为抵御独生子女政策所带来的风险,国家要承担起计划生育补偿的责任。周天鸿(2012)认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为国家做出了贡献,从公平角度出发,政府应该对失独家庭给予补偿和关爱,自觉成为社会救助和福利计划中的责任主体。潘洪其(2012)提出,“为失独家庭养老政府责无旁贷 ”。

第二种,“个体能动充权说”。这种观点提出,要发挥失独家庭潜能,通过自我赋权摆脱困境。陈雯(2012)认为:以往研究偏向从制度层面出发,将失独者视为绝对弱势的受动体,其主要的思路是提倡经济补偿和政策倾斜;但实际上,这种制度建构的思路是自上而下臆造的,其政策内容并不能切实满足失独家庭的真实需求,现实生活中,很多失独家庭实际上具备个体的能动性特征,有自我拯救、摆脱困境的意愿及行动。杨宏伟等(2012)认为,在失独家庭重构中,失独者是核心主体,其自身要努力发挥个体能动性,恢复其家庭的正常功能。

第三种,“多元主体说”。该观点认为,国家、社会、市场、失独家庭自身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共同推动失独家庭问题的解决,这是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谢勇才等(2015)指出:失独家庭扶助制度存在的问题,或多或少都与制度的责任主体单一有关系;因此,应当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引入多元主体,完善扶助内容,物质帮扶与精神关怀并重,提高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异,扩大制度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吴振华(2015)认为:政府在为失独家庭提供物质帮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开展精神援助和社区服务方面欠缺专业化,服务效果不明显;政府不应过多地参与精神援助及开展社区服务等具体的工作领域,而是应充分发挥社区、非政府组织、社工、志愿者等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救助主体的功能;政府的作用在于整合各种资源,通过搭建平台,让不同的社会救助主体参与到服务失独家庭的工作中。向德平等(2015)认为,政府及社会组织应加强以家庭为目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外部支持(由亲友群体、同伴群体、社区、社会组织、政府等多元主体构成)与内部支持体系相结合,在各方合力作用下,最终逐步形成一个由家庭内部支撑的自助体系、由家庭亲友组成的情感支持体系、由志愿者组织和个人组成的社会支持体系、由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支持体系、由政府政策支持的社会保障体系共同构成的失独家庭帮扶体系。沈蓓绯(2013)提出,应从正式社会支持和非正式社会支持的角度来创新针对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体系。在正式社会支持方面,包括以经济扶助、资源整合为基础的政府支持,以居家养老、情感帮扶为特色的社区支持,以助人自助、精神慰藉为目标的非政府组织支持;在非正式社会支持方面,包括以血缘亲情为纽带的家族亲属支持系统、以精神支持为主的朋辈群体及邻里支持系统。

“国家责任补偿说”的产生主要是缘自计划生育政策为失独家庭主要原因的归因逻辑,持这类观点的学者在前期研究中较多,目前其声音渐微。这既与我国近期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有关,也与研究主体的多元化有关。“个体能动充权说”主要是吸纳了优势视角的理论内涵,其相信人的潜能,这与社会工作等学科价值假定有一定关联。而“多元主体说”则是参照了福利多元主义的思想,认为政府不应是福利的唯一提供者,而应引入家庭、社区、亲邻好友、失独自组织、社工机构、志愿者组织、基金会、用人单位、商保公司、银行等,发挥其各自优势,整合资源,系统性地解决失独家庭所面临的问题。这种观点目前已成为学界主流观点。

文章来源:《美术文献》 网址: http://www.mswxzz.cn/qikandaodu/2021/0708/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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